海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6?30”事故处理意见及整改防范措施的通知
来源: 海沧区安监局     日期: 2017-09-08     字号:

  各有关企业:

  2017年 6月30日10时10分许,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在组织10A筒仓清仓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机械伤害事故。为确保该起事故处理意见及整改防范措施得到充分落实,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海沧区政府对该起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死者吴茂和安全意识淡薄,冒险靠近清仓机开口侧作业被螺旋机构卷入,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这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对10号筒仓清仓作业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教育和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严,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海沧区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厦门港务服务有限公司小队长王锡飞带队清仓作业过程中默许吴茂和等人违章操作,履行清仓作业监护人职责不到位,由海沧区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轮班班长陈建庭、安监员武军对圆筒仓清仓作业巡视、监督和跟踪不到位,安全巡查流于形式,由海沧区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飞龙、副总经理张奕泓督促各自分管业务部门严格落实本单位圆筒仓清仓作业相关规章制度不到位,由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海沧区安监局。

  6.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毓群、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陈志勇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由厦门港口管理局约谈,并由厦门市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厦门港口管理局和海沧区安监局。

  7.厦门港务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为事故发生埋下安全隐患,与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厦门市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厦门港务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不到位,由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并将约谈结果报海沧区安监局。

  (二)整改防范措施

  1.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因设施、设备安全缺陷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2.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大作业现场“反三违”力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对安全生产实行全员、全方位和全过程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落实。

  4.厦门港务服务有限公司要加大对本单位劳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劳务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厦门市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要督促下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完善相关劳务服务协议,理清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落实。

  (三)有关要求

  1.请厦门港务控股集团、厦门市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约谈和处理结果,于9月25日前报厦门港口管理局和海沧区安监局。

  2.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厦门港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厦门市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于9月25日前报厦门港口管理局和海沧区安监局。

  厦门市海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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