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永成宏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海沧环保局     日期: 2018-06-21     字号:

  闽厦环罚〔2018〕20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永成宏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永火

  地址或住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坪埕中路19号201单元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94992480D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二次硫化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有《厦门市海沧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厦门市海沧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厦(海)环罚告〔2018〕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8年5月30日递交一份《陈述申辩书》,陈述你单位一直亏本经营,资金紧张,为了能顺利解决工人部分的问题和稳定,申请免予处罚。经我局审查,你单位油压机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放,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生产,厂房内废气收集不到位。因此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述申辩的理由不足以作为免于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沧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