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虹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海沧环保局     日期: 2018-07-05     字号:

  闽厦环罚〔2018〕22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虹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富

  地址或住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寨后村林后社78号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3031785355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木制品展示柜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审批部门审批,于2017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厦门市海沧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厦门市海沧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总投资清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厦(海)环罚告〔2018〕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叁拾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沧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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