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特力(厦门)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海沧环保局     日期: 2018-07-05     字号:

  闽厦环罚〔2018〕22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雅特力(厦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重生

  地址或住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中沧工业园坪埕南路1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76007242A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油画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08年8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厦门市海沧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厦门市海沧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闽厦(海)环罚告〔2018〕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做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沧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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