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心灵美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海沧环保局     日期: 2018-07-06     字号:

  闽厦环罚〔2018〕20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市心灵美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德军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黄厝村黄厝社102号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1250072K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福建省“清水蓝天行动”,对你单位经营地址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寨后村林后社1号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车间外集水排放口污染物浓度:pH值12.64、COD 1150mg/L、SS 1860mg/L、总磷 4.36mg/L;PVC管排放口污染物浓度:pH值12.59、COD 1120mg/L 、SS 41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pH值 6-9 ,以及《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1)三级排放标准:SS 350 mg/L、COD 400 mg/L、总磷3.0mg/L。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因子为pH值、COD、SS、总磷。

  以上事实有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18006811)、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厦门市海沧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厦门市海沧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闽厦(海)环罚告〔2018〕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做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海沧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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