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实施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个体诊所有关措施的通知
来源: 海沧区卫计局    日期: 2018-07-05     字号:

索 引 号: XM04104-02-00-2018-031

发布机构: 海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03日
名 称: 厦门市海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实施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个体诊所有关措施的通知 文 号: 厦海卫计〔2018〕68号
主 题 词: 医疗卫生单位;相关单位;诊所;台湾地区;执业;医疗机构管理;计划生育;服务;医师;厦门市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和《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个体诊所有关措施的通知》(厦卫医政〔2018〕286号)等有关规定,海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决定即日起开展受理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个体诊所审批工作。其中,获准设置的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个体诊所应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参照目前大陆医师申办个体诊所执业登记程序。而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设置审批要求如下:

  一、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诊所的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应是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具备台湾或大陆承认的合法行医资质,并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设置的诊所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办理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四)可提供台湾医师行医执照(行医资格证明),或大

  陆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五)项目选址报告、项目场所使用租赁证明、项目建

  筑平面图。

  前款第(四)项中如提供台湾医师行医执照(行医资格

  证明)者,必须同时提交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行医资

  格和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公证文书(中文文本)。

  三、办理方式

  (一)直接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审批窗口提交办理材料;

  (二)登录hcas.haicang.gov.cn进行网上办理。

  具体办事指南可登录网站查询,详见“医疗机构设置许可”事项。

  【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厦门市海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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