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沧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海沧区政府办    日期: 2018-06-01     字号:

索 引 号: XM0401-07-00-2018-003

发布机构: 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01日
名 称: 关于印发海沧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厦海政办〔2018〕49号
主 题 词: 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施工;防治工作;工地扬尘;街道;厦门市;考评;扬尘污染防治;防治措施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提升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细则》(厦建工〔2018〕37号)、《海沧区2018年度党政领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海沧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6月1日

  海沧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保持我区环境空气质量始终走在全市前列总目标,以明确施工扬尘主体责任为抓手,各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不断提升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整体水平,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加快打造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作贡献。

  二、工作目标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细则》(厦建工〔2018〕37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扬尘防治工作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工地扬尘防治主体及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落实扬尘防治经费保障,强化扬尘考评结果应用,通过管控预防、集中整治等措施,将《厦门市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5〕66号)工地扬尘防治“7个100%”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三、责任分工

  (一)监管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开展扬尘防治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区建设局牵头负责协调指导各类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防治工作;负责城区道路维护修缮、园林绿化、地下管线等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力的工地,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海沧环保局牵头负责协调指导各类非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具体负责对工业企业生产和所有工业企业易扬尘料场的扬尘防治工作。

  海沧公路分局负责管辖道路的扬尘防治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交通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

  区发改局(轨道办)负责协调轨道交通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和河道采砂的扬尘防治工作。

  海沧国土房产分局负责采石(砂)场的扬尘防治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拆除工程和待建工地的扬尘污染执法工作;负责道路保洁工作。

  各街道负责辖区内拆除工程、待建工地、储备用地、小作坊粉尘、其他物流场地易扬尘料场的扬尘防治,负责辖区扬尘污染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拆除相关的“两违”建筑;流动摊贩垃圾落地和露天烧烤控制情况、垃圾露天焚烧控制情况等。

  马銮湾新城开发建设海沧指挥部、土地储备公司、海投集团、城建集团、海旅集团负责各自储备用地和所属工地的扬尘防治工作。

  其他各类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燃气、水务应急抢修、管道迁改、电力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工作。

  (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施工扬尘防治责任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称“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导则(试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细则》(厦建工〔2018〕37号)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将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项目的,共用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共同协商解决。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落实建设工程扬尘防治的专项费用,并将扬尘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在扬尘防治工作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监管内容及目标,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项目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扬尘防治工作组,明确具体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并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及监理单位监督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对按规定无需公开招投标的工程,一经发现有不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该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履约保证金。

  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并确保扬尘防治费用合理使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区域、各分部扬尘防治责任人;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影响道路交通通行的占道施工工地应新建交通疏解道路,做到“占一还一”,且新建的交通疏解道路应与占用道路建设标准一致,满足沥青摊铺条件的路段应加铺沥青,并设置符合标准的交通标志线、标志牌及安全设施,确保施工期间疏解道路路面整洁平顺、交通安全顺畅,做好道路保洁,避免产生道路扬尘污染。在工地项目的大门口或工地其他醒目位置设置扬尘防治监管公示牌,公布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及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同时按规定合理使用扬尘防治费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

  监理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编制施工扬尘防治监理实施方案,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扬尘防治监理工作记录备查。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四、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一)房屋建筑工程工地

  1.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要求设置封闭围挡,确保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

  2.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洗车台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车辆必须除泥、冲洗干净,经检查、登记后方可出场;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3.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封闭式搅拌,并做好降尘防尘工作。

  4.清理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应及时分类归堆,如无法当天清运,需进行覆盖。

  5.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六层以上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6.停工日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网膜覆盖。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等临时绿化措施; 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7.施工现场进行基坑开挖、砂浆搅拌以及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及时进行降尘。

  8.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9.施工现场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建筑施工主体结构高度每超过10层要在外脚手架上设置喷淋系统。建筑物总层数低于10层的,应在外脚手架最高处上设置喷淋系统。

  10.分时段开启喷淋系统。每天7:30-8:00、10:30-11:00、14:30-15:00、17:00-17:30四个时段开启喷淋系统进行降尘(雨天除外)。同时根据市环保委下达的启动轻微污染天气响应通知,及时启动雾炮车、洒水车及喷雾设施。

  (二)市政道路工程工地

  1.市政道路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设置封闭围挡,确保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施工时应当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2.破路施工土方开挖后应将开挖出的土方放置在土工布上,并及时进行覆盖。

  3.路基土方填筑时,应严格控制含水量,分段分层填筑并及时碾压。

  4.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当有专人负责洒水降尘。水稳层混合料不得在施工现场采用简易搅拌设备进行拌合。

  5.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6.清扫水稳层、旧混凝土路面作业时,优先采用洒水、吸尘措施,当采用空压机、鼓风机吹扫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7.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切割、加工或者进行其他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8.路面破除时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围护、遮挡等防止扬尘措施。

  9.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10.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洒水车辆。每千米施工段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并分时段开启喷淋系统。每天7:30-8:00、10:30-11:00、14:30-15:00、17:00-17:30四个时段要开启喷淋系统进行降尘(雨天除外)。同时根据市环保委下达的启动轻微污染天气响应通知,及时启动雾炮车、洒水车及喷雾设施。

  (三)拆除工程

  1.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及拆除工程实际,组织编制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扬尘控制具体措施和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人工拆除、爆破拆除建筑物时应当逐层分段进行。

  3.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设置。

  4.拆除二层以上房屋时,应当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一侧应当设置双层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拆除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飘散。

  5.拆除施工中应当全程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当牢固可靠;遇有风力达5级及以上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作业。

  6.拆后各种材料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吊运并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并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严禁在拆除施工工地内焚烧垃圾和各类废弃物。

  7.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8.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四)待建工地

  1.待建收储地块应参照《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设置全封闭式围挡及公益广告美化。各街道根据储备用地实际情况对扬尘防治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可采取撒草籽或绿网覆盖,相关费用从储备用地管理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地块,宜设置大门及门卫室,保持现场常态化管理;围挡宜采用砖砌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设置立柱。

  2.收储用地应参照“七个100%”的要求,做到场内无垃圾杂物堆放、无土方堆积、无裸露地块、无种植养殖,场内采用绿化或硬化措施。

  3.有设置大门的收储用地应设置硬化缓冲区和洗车台、冲洗设备、三级沉淀池。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制度保障

  1.领导重视,责任到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处室及责任人,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建立台账,加强考评。建立扬尘防治工作各自监管工程台账并结合市容考评工作开展自查考评,将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及监理实施方案列为必查内容。各相关部门要每月组织对监管工程进行扬尘防治工作进行考评,确保一个季度内可覆盖所有监管工程;对按规定无需设置监理单位的拆除等工程统一委托监理公司对该类工程扬尘防治情况实施监理,并将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纳入信用评价。

  3.定期通报,主动抄告。各相关部门每月将工地扬尘自查考评情况、相关不良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每月对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主动公开。城管执法部门按月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分类抄送建设、交通、农林水利等扬尘防治主管部门,并由各主管部门主纳入各部门信用评价体系。

  (二)加强信用评价

  各相关部门配合市直相关部门采集各区属工地参建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系统。

  1.明确评价标准。制定各类工地(含拆除工地)扬尘防治信用评价标准或规范,细化并完善各类不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所对应不良行为记录的档次,采集各类工地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不良行为,纳入各部门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进行管理。

  各部门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应将以下几类不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认定为不良行为信息,并依次逐级提高不良行为记录的档次:

  一是扬尘防治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发现的各类不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

  二是城管执法部门对各类工地扬尘污染的查处记录;

  三是对经市环委办或市城管考评办查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扬尘问题或隐患的、没有按市环委办下达启动轻微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或在市城管考评办组织工地扬尘考评成绩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

  四是对市环委办或市城管考评办考评通报,并经“回头看”发现整改仍不到位的问题。

  2.纳入省、市级信用评价。各相关部门应将我区范围内采集到的涉及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录入省、市级信用评价系统或报送市级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

  (三)加强招标管理

  各扬尘防治主管部门应将工地扬尘防治相关要求列入工程招标文件中。

  区级所有应招投标的工程应执行由市级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港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市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标准”。对因使用省级招标范本导致在招投标过程中暂无法应用市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标准”的,应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等级和不良行为记录作为评标要素,纳入评标办法。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范围等,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与“应用标准”对应的投标人信用条件。

  (四)强化资金保障

  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活动时,应根据相关部门测算的措施标准和造价标准,将落实各类扬尘防治措施需投入的相关设施及管理费用列入招标清单。

  区发改局要依据相关部门测定发布的各类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费取费标准在批复投资估(概)算时计列(或单列)扬尘污染整治工程估(概)算投资。已批或在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追加扬尘污染整治措施内容,经费按工程预、决算管理规定由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储备地扬尘防治费用,纳入政府储备地管理费。

  各扬尘防治主管部门要督促扬尘防治费用专款专用。

  (五)加大执法力度

  区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时,应依法对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及时抄告建设、交通、水利等扬尘防治主管部门。

  (六)加强扬尘考评

  1.强化考评措施。区考评办加强日常考核,加密暗访巡查随机抽查易扬尘点位的频次,提高暗访巡查考核成绩占比;督促自查自评,重点加强对各扬尘防治主管部门自查考评资料(含考评计划、考评情况通报、成绩通报、工作进展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审核评价,要求各项资料齐整、规范;加强重点事件跟踪督办,区考评办巡查发现突出问题、区环委办提升空气质量督查通报问题、厦门蓝、海沧蓝微信群反映的重点问题等作为重点事件跟踪督办,将反馈整改情况作为评分依据;开展专项考评,对未纳入考评范围的项目进行专项考评,扩大考评覆盖面。

  2.强化考评应用。配合市考评办加强考评应用,扬尘防治考评成绩定期在《厦门日报》、《厦门晚报》等媒体公布扬尘防治考评成绩,并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内容。

  各扬尘防治主管部门应将扬尘考评成绩作为企业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和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区环委办加强巡查、通报,约谈对通报问题拒不整改的相关扬尘防治主管部门,并将扬尘防治考评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