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沧区规模化水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海沧区政府办    日期: 2018-05-29     字号:

索 引 号: XM0401-19-00-2018-002

发布机构: 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29日
名 称: 关于印发海沧区规模化水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厦海政办〔2018〕46号
主 题 词: 街道;相关单位;农林水利局;测量单位;补助;养殖场;水禽养殖;退养工作;墙体;公示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相关单位:

  为维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确保流域水质达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水禽养殖退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退养对象

  海沧区规模化水禽养殖场,即养殖数量50只以上的水禽场(包括蛋鸭、肉鸭、鹅等)。

  二、退养时间

  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退养。

  三、退养步骤

  (一)成立退养机构

  2018年5月底前,区政府根据工作部署,成立海沧区溪渠周边水禽养殖退养工作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街道、农林水利局、城管执法局、财政局、环保局等为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研究部署水禽养殖退养工作,开展水禽整治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二)退养流程

  1.清点、测量

  本方案发布之前的水禽规模化养殖场(户)视为已存在和养殖。由各街道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养殖场(户)的养殖建筑物进行测量登记、对养殖数量进行清点,并对测量现场实施管理和监督,对退养前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填写《水禽养殖场(户)情况登记表》,所需费用纳入退养工作经费。       

  2.公示

  各街道按要求对养殖场(户)清点、测量结果上墙公示5天,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和做好举报投诉件的办理工作。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街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测量单位、养殖户进行重新核对,并进行再公示。

  3.签订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的,街道与养殖场(户)签订《水禽养殖退养补助奖励协议》。

  4.自行清退和拆除

  经签订协议后,养殖场(户)自行清退所有水禽,拆除建筑物及设施。

  5.检查验收

  养殖场(户)自行清退和拆除后,由街道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标准为养殖场(户)内无水禽,养殖设施应拆除。如水禽已迁移但管理房等建筑设施申请保留的,由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确实需要保留部分不予补助。 

  (三)退养补助标准

  1.旧牲畜舍改造的禽舍

  有墙体,屋顶有搭盖,高度2米以下,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2.棚式禽舍

  (1)没有墙体,只用布条、纱布、遮阳网等材料将四周围住,屋顶有简易遮盖,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2)墙体使用木头、竹子,四周用石棉瓦围护,屋顶有遮盖,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3.简易禽舍和管理房

  (1)墙体用空心砖彻,屋顶用石棉瓦或铁皮搭盖,滴水线高2.5米以下(含2.5米),按不高于7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2)墙体用砂浆砖砌或石砌,屋顶用石棉瓦或铁皮搭盖,滴水线高度2.5米以下(含2.5米),按不高于14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3)符合居住条件的管理房,高度2.8米以上(不含2.8米),按不高于38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4.禽舍配套设施按禽舍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助。

  5.成禽(包括育成禽)迁移补助每只10元,雏禽(在保温期间)迁移补助每只2元。

  6.遇水禽数多难于清点时,可结合禽舍面积,按成禽及育成禽5只/平方米、雏禽10只/平方米予以确认。

  7.在规定退养时间内,养殖户主动退养,签订《水禽养殖退养补助奖励协议》,按要求完成退养工作,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退养补助费总额10%的一次性奖励。

  8.下列情况不予补助:

  (1)退养对象在2018年8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家禽退养的;

  (2)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规模化水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之后新建、改建、扩建及新增家禽的部分。

  (四)补助奖励金申请与发放

  经验收合格的,由街道一次性发放退养补助及奖励金。所有退养补助奖励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列支。

  四、工作经费

  退养工作经费控制在补助、奖励经费总额的3%以内,主要用于测量、办公、交通、临时用工补贴费用等。退养工作人员参照其它区的标准按每人每天150元发放劳务补贴。

  五、职责分工

  (一)区退养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海沧区溪渠周边水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协调监督退养工作、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

  (二)农林水利局负责协调水禽退养具体工作,收集退养过程中的问题报退养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引导水禽退养对象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三)财政局负责筹集和拨付退养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管理。

  (四)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环保局配合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六)各街道负责辖区内水禽养殖退养及后续巡查工作。

  六、建立日常巡查监管长效机制

  各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水禽退养及退养后养殖回潮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给予劝阻停止饲养活动。对不听从劝阻或劝阻无效的,由街道牵头、城管执法局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监管有效、执法有力、违法必究的后续监管长效机制,防止水禽养殖回潮。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5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